什么是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
答: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的明确要求。自2011年全面实现“两基”(即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后,义务教育工作的核心任务是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为督促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体责任,国家建立了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制度。
2012年,教育部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从2013年起逐县开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督导认定程序包括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和国家认定4个环节。其中,国家认定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在对各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国家督导组开展实地检查,形成督导意见,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国家认定县名单。
对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认定,主要涉及校舍、设备、图书、教师等方面的资源配置情况,重点关注硬件的均衡。主要涉及4个方面:一是“门槛”,即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级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情况。二是系数,即县域内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情况,主要基于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等8个指标值进行测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达到国家标准要求,须分别小于或等于0.65、0.55。三是工作,即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4个方面共17项指标。四是满意度,即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情况。满意度不低于85%,才能通过。
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到2021年底,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单位均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这是继全面实现“两基”后我国教育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