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在我国教育法治建设进程中,教育督导始终是重点关注的领域。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从3个方面对教育督导作出了规定,为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教育督导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专门教育法分别对教育督导提出总体要求。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
三是专门就教育督导进行立法。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教育督导条例》,并于9月9日以国务院第624号令颁布。该条例共5章27条,对教育督导的适用范围、原则、机构、督学、实施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教育督导工作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