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宜昌市教育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1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
市教育局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2 |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市教育局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3 |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市教育局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附件2
宜昌市教育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1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的 |
市教育局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2 |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市教育局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3 |
对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市教育局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4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市教育局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5 |
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市教育局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6 |
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市教育局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附件3
宜昌市教育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1 |
对违反师德师风的处罚 |
市教育局 |
(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2 |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市教育局 |
(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附件4
宜昌市教育局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于行政强制的情形 |
免于行政强制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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