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今起施行 -米乐m6平台

《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今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12-31 16:46 来源:三峡日报 阅读次数:

  (记者熊东华,通讯员杜玉婷、张晓露)《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今日起施行。

  12月30日,《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在三峡日报社10楼宜昌市新闻发布中心举行。会上,市委文明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分别就《条例》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全过程、法律依据及法律责任做主题发布,市城管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相关负责同志回答记者提问。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文明办副主任高万红表示,《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了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对不文明行为具有约束作用,顺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需要。在他看来,制定并实施《条例》将有效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共同发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为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提供了必要的法制保障。

  “在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我们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339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马明和介绍,早在2016年底,我市就将制定《条例》列入了2017年至2021年五年立法规划。《条例》是宜昌市制定实施的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从立项到考察调研、草案起草、征求意见、审核修改、表决通过、审查批准,始终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做到了开门立法、问计于民。

  “《条例》设立了若干新的罚则,主要是对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措施,但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处罚。”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江心对遛犬不牵绳,违反规定随地吐痰、随处便溺,公共区域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了说明。她介绍,为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条例规定了不文明行为的实施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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