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意义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双减”文件精神,巩固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成果,解决家长急难愁盼问题、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切实履行相关部门管理责任和学校主体责任,确保课后服务“托得住、管得好、服务优”,实现有需求的学生都能享受高质量的课后服务,制定本规范。
二、工作原则
第二条坚持育人导向,落实立德树人,组织自愿参加的学生开展有利于提升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的各种课后服务活动;坚持学校主体,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及形式,实行服务项目课程化,增强吸引力和有效性,不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坚持公益普惠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财政投入为主,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和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城乡差异、学段差异、地域差异等因素,因地制宜,把好事办好。
三、服务时间
第三条全面推行每周5天、每天2小时“ 5 2”课后服务模式。小学、初中提供午间托管服务。小学晚托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初中学校探索在工作日晚上开设自习班,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30(寄宿生不晚于21:00);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经家长或监护人申请,学校提供延时托管服务。积极探索寒暑假托管服务,根据需求积极提供不同服务项目供学生和家长选择,逐步覆盖所有有需求的学生。
四、主要内容
第四条落实家校社协同育人,依托学校“德育加油站”,全面推行课后服务项目课程化,学校课后服务主要开展作业辅导和素质拓展活动。
(一)完成作业。引导学生利用课后服务时间集中做作业,确保在校内小学生书面作业基本完成、初中生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
(二)辅导答疑。对学业有困难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课业辅导帮助,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
(三)阅读活动。开放学校图书室、阅览室、图书角等,组织学生开展各类阅读、影视欣赏等活动。
(四)文体活动。结合学生兴趣爱好,开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类、艺术类、体育类校本课程,开展体验式、互动式、情景式“菜单”服务。
(五)社团活动。深化“功能室开门”行动,引导学生组建各类社团或兴趣小组,自主开展实践探究、素质拓展活动。
(六)研学实践。就近利用青少年宫、公共场馆等校外实践阵地,组织学生开展公益性体验、劳动等实践教育活动。
(七)专题教育。利用校内外各类育人资源,开展心理健康、生命安全、生态小公民等德育专题活动。
(八)其它活动。学校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其它类活动。
五、资源支撑
第五条学校充分利用校内外师资、场所、设施设备等育人资源,开展各类课后服务活动。
第六条将课后服务活动(课程)研究开发作为学校教研活动的重要内容,与校本特色课程开发紧密结合,充分挖掘用好校内外育人资源,丰富课后服务活动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组织实施,学校师资不足的,可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教育部门遴选的非学科类校外专业机构参与。教育部门制定和实施入校审核、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办法,建立动态退出机制。
第八条引导学生用好国家中小学网络平台、省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省农村教学点网校、市教育云和学校网络平台以及优质校本课程等线上免费优质学习资源。
第九条主动协调文化旅游、科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街道、社区,挖掘各类教育资源,组织专业力量,参与和支持学校课后服务活动。
六、组织实施
第十条学校结合实际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建立学生自愿、家长同意、班级审核、学校组织的实施机制,明确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组织、责任分工、制度要求、保障措施、教职工激励办法等内容。学校实施方案报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以学期为单位编制课后服务计划,提前告知家长服务项目、经费来源、监督渠道及家校责任等内容,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但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生需求及所具备的活动(课程)资源,可“混龄”统筹编组,也可以按照年级进行组织。学校应允许学生中途参与或退出课后服务,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活动(课程)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意见征集反馈机制,及时听取家长、学生意见建议。家长委员会积极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组织热心家长到校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对学校课后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教育、发改、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课后服务工作资源、资金、力量等保障。教育部门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指导学校实施课后服务工作。发改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财政部门加强课后服务经费保障。人社部门做好教师绩效工资核定工作。
第十五条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违规办学或开展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开展商业推广性质的活动,不得组织开展危险性较高的活动。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和初中晚自习集体上课或讲授新课、进行文化考试或测评。
第十六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课后服务外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对借课后服务进行违规乱收费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对学校课后服务覆盖保障、项目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估,开展各类群体满意度调查,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评估以及学校、校长、教师评先评优等重点内容。
七、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建立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等方式,确保经费筹措到位。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以市发改委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校严格按照标准向参与课后服务学生收取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课后服务工作予以财政保障。课后服务中产生的公用支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减免的费用由学校通过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统筹保障,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相关经费解决。
第十九条课后服务收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及课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耗材支出,不得用于水电费、校内场地使用费等其他公用支出。可根据实际收费情况,按照程序调整支出预算,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人社部门在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教师课后服务补助”项目,增核的绩效工资专门用于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的分配,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关爱激励措施,根据课后服务表现,在工作量计算、评先表优、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学校可通过弹性上下班、解除教师后顾之忧等人性化方式,确保课后服务良性运行,关心关爱参与课后服务女职工、家庭负担较重职工及上班距离较远职工。
第二十二条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日常安全管理和常态疫情防控及季节性传染病防控放在首位。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加强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把关参与人员的品德、心理、健康等,强化人防、技防、物防,定期开展安全排查,防范安全风险。
八、附 则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寒暑假托管服务经费保障及参与人员激励补助措施参照日常课后服务工作执行,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