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直属学校托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米乐m6平台

关于印发《宜昌市直属学校托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7 14:55 来源:市学校后勤管理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属学校、局管民办学校:

   根据《宜昌市直属学校托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教规〔2019〕1号 )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宜昌市直属学校托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学校后勤管理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宜昌市直属学校托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宜昌市直属学校托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宜教规[2019]1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实行食堂托管服务的市直属学校。实行食堂托管服务的县市区学校和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二、基础工作

  第三条 部署基础平台。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原市智慧办《关于印发宜昌市学生市民卡建设方案的通知》(宜教办发[2016]86号)要求,统一规划,在校内部署宜昌市学生市民卡管理应用系统,实现校内无现金消费。学校要按照市学校后勤办统一规划,部署并使用“云食堂”管理系统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和基本的财务工作。

  第四条 开设专用账户。市学校后勤办设立宜昌市学校后勤管理办公室学生市民卡专户(校园消费服务平台),学校和托管经营方要具有符合学生市民卡校内应用所需的食堂财务专用账户。为便于资金结算和在线业务办理,以上账户需与学生市民卡专户在相同的银行开设。学校和托管经营方已有专用账户但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变更或开设新的账户。

  第五条 提供便民服务。学校保障财务管理需要的校内网络通畅,要设立学生市民卡服务窗口,组织学生家长开设与学校食堂专用账户同一银行的银行卡,指导家长与银行签约,实现与学生市民卡系统的对接、在线充值。

  第六条 配齐工作人员。市后勤办、学校、托管经营方要配齐食堂专(兼)职财务人员,承担食堂财务日常管理、月报表审核、资金结转、学期核算、年度审计等工作。

  三、财务管理

  第七条 遵循相关规定。财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宜昌市直属学校托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明确各方职责。学校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做好食堂专用账户往来账目的会计核算工作,每月对托管企业的营业款项进行结算,每学期对托管企业考核后的资金进行清算,收集并整理好食堂专用账户核算的原始凭证、往来账目、流水明细以及《宜昌市直属学校托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五表一册”等用于审计所需的必要依据和资料;托管企业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按学校分别设立总账、分类账和明细账及固定资产登记簿等,按财务核算要求进行日常核算,保管好原始凭证、合法票据和相关数据资料,以便学校和上级部门进行考核和财务审计。

  第九条 规范财务管理。各种款项的收支应有合法凭证并严格按财务审核审批要求执行。食堂财务实行月报制度,托管企业每月十日前向学校上报上月财务报表,用于资金监管和核算,包含“五表一册”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占比表、月盘存表、食材(物料)进销存汇总表、人员工资名册等。

  第十条 对外供餐管理。学校食堂对非本校师生提供的餐饮服务都要纳入对外供餐管理范围。因教研活动、文体赛事等由外来人员或其组办方承担的餐饮费用,由其直接与食堂托管经营企业进行财务结算;因校方公务活动由学校承担的餐饮费用,学校应建立内部审批流程,由学校按照“三公”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与食堂托管经营企业进行财务结算,不得采取抵扣、转嫁等方式免结相应费用。学校食堂不得对社会开展盈利性的餐饮经营活动。

  四、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 调整成本比例。《宜昌市直属学校托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成本比例调整为:水电燃气占比由不高于4%调整为不高于5%,小型维修及耗材成本占比由不高于2%调整为不高于1%。其他比例不变。

  第十二条 落实抽检制度。学校每月进行主要食材随机抽检,抽检结果作为食材虚假成本核算依据,其中因开展教育系统“精准扶贫”产销对接行动采用的食材,暂不列入抽检范围。

  第十三条 成本核算办法。学校每学期进行成本真实性和成本结构比例合理性核算,对虚假成本和超比例成本记入超额成本,核算方法为:

  超额成本总额=虚假成本 超比例成本。

  超比例成本=人员工资成本超消费总额30%部分

   水电燃气成本超消费总额5%部分

   自带设备折旧成本超消费总额1%部分

   小型维修及低值易耗品成本超消费总额

   1%部分

   管理成本超消费总额3%部分

   托管服务费超消费总额5%部分。

  虚假成本核算方法按《宜昌市直属学校托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核算。

  第十四条 成本核算周期。学校每学期成本核算由市学校后勤办统一组织,其中春季学期的成本核算工作与该学年度食堂财务审计工作合并进行。核算周期分别为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2月1日至7月31日。

  五、资金结算

  第十五条 资金结算范围。结算资金为学校师生消费款额。学校因特殊原因收取现金并存入学校食堂专用账户的,所涉及的资金,在学生市民卡专户向学校食堂专用账户结算资金时扣除。学生因特殊原因使用学生市民卡在学校服务窗口取现金的,所涉及的资金,由学生市民卡专户向学校食堂专用账户结算,但不列为学生消费额。学校教师在食堂消费的,应使用学生市民卡系统进行消费,充值资金划转至学校食堂专用账户,纳入消费结算。本细则“第十条”所列情形不纳入资金结算范围。

  第十六条 资金结算流程。学生校内消费资金由家长账户通过学生市民卡系统进行充值,充值资金暂存在宜昌市学校后勤管理办公室学生市民卡专户。师生在校消费资金按月分期(每月两次)由学生市民卡专户向学校食堂专用账户结算当期资金。学校每月按合同约定时间和频次,向托管经营方全额划转师生消费资金。学生市民卡专户向学校食堂专户结算资金具体流程为:

  (一)银行根据学生消费流水报表,统计各学校每月(每次)应结算金额,形成核对单,报学校核对;

  (二)学校财务人员核对确认后,加盖财务专用章(电子章),作为转账额度凭证;

  (三)市级学生市民卡专职财务人员汇总后上报市学校后勤办审核,并提供银行提供的转账周期内学生市民卡专户收入总额及明细;

  (四)市级学生市民卡专职财务人员进行网银录入及核对,上报转账申请;

  (五)市学校后勤办财务人员(会计)审核后转账。

  (六)市级学生市民卡专职财务人员打印网银资金结算凭证,全流程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 学期费用缴纳。每学期成本核算结束后,超额成本总额及国有资产使用费,由托管经营方上缴至学校指定的非税账户。

  第十八条 留存资金处置。学生因异地转学、毕业等原因销户的,学生市民卡内余额由学生市民卡专户返还家长银行账户,因特殊原因无法返还的,划转到学校食堂专用账户,由学校退还学生。其他学生市民专户非消费类(如利息)留存资金,按学校年度消费总额比例划转到学校食堂专用账户。

  六、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食堂财务审计。市学校后勤办每学年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学校食堂财务及托管经营方财务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纳入食堂下轮次招标条件或评分依据。

  第二十条 价格标准制定。学校膳食委员会每学期组织商定餐饮价格并公开公示,原则上一个学期价格保持相对稳定。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原价格的10%。

  第二十一条 开展质量测评。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食堂餐饮满意度测评,满意度低于80%,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成其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低于60%,启动退出机制,满意度测评结果纳入食堂下轮次招标条件或评分依据。

  七、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结合相关政策和本地实际,试行一年后予以修订。

来源:市学校后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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