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全市各义务教育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21〕1号)精神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收费标准
城区90元/生·月;县市(含夷陵区)80元/生·月。
有关要求
(一)课后服务实行按月收费,退费按天计算。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予以减免。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其因提供课后服务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学费成本。
(二)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严格按照《宜昌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和市教育局统一规定执行,确保课后服务质量和时长要求。各学校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从学生自愿原则,事先征求家长意见,并告知服务事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三)课后服务收费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及课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耗材支出,不得用于水电费、校内场地使用费等其他公用支出。
(四)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课后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规范收费秩序,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本通知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省出台相关收费政策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昌市教育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