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宜昌市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 |
序号 |
证明 (或审批) |
证明 (或审批) 用途 |
证明内容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内容 |
实施基本 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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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级及其它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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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13 |
中职学历证明 |
中职毕业证遗失的,证明学历有效性,证明等同于毕业证。 |
证明学历有效性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用人单位、资格证考试报名单位,外省民政部门、扩招高校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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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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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通”线上办理 |
14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学校有效资产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市教育局 |
评估单位、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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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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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通”线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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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相关人员资质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市教育局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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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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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通”线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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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高中和中职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资金相关证明材料 |
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资助、高中和中职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资金申请 |
受资助基本情况和条件 |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 |
根据鄂教助〔2020〕1号文件,1-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通过信息比对确认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这些困难情况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突发性,且学生家庭可能是非本地户籍,认定难度大,所以实行学生或监护人承诺制,由学校通过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须经户籍地或取得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或相关部门根据其家庭经济实际状况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 |
市教育局(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扶贫办、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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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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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学校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