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残联,市直属各学校,市直管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规范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市直学校实际,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制定了《宜昌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宜昌市教育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宜昌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9月14日
宜昌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规范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直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直学校,指宜昌市直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中专部及技工学校)和宜昌市教育局直管的有关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生,包括市直学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配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
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学校。校长是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成立学生认定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学校分管领导、资助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班主任、科任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认定。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部署市直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市直各学校严格落实各项资助政策,适时深入学校开展监督检查,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尤其要对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上报市教育局。
第三章 认定工作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宜昌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宜昌市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春季学期依据学生异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更新等情况,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认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学校通过信息对比、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定。家访、电话访谈应至少有2名教职工参与,搜集能有力证明其家庭真实经济状况的佐证材料,并据实填写《申请表》中相关确认信息。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无特殊困难的,不能认定为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有二套及以上商品房的;
2.家庭有价值10万元以上车辆的;
3.家庭成员办有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或注册有公司的;
4.家庭成员中有属财政供养行政事业单位(含国企)公职人员和村主要干部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国家学生资助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宜昌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学校: 年级: 班级(专业):
学生本人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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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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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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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寄宿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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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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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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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 城镇□ 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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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 |
2.低保家庭学生 □ |
3.特困供养学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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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5.烈士子女 □ |
6.残疾学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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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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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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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父母或 监护人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单位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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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确 认 |
确认内容: 1.已对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知晓 □ 2.表中填写信息真实无误 □ 3.是否愿意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愿意□;放弃□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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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结果 |
□通过评审,公示无异议,可享受学生资助(困难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免学费) 元/学期。 □学校已再次向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宣传资助政策,但该生(或监护人)坚持放弃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校长签字: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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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宜昌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学生。
2.“认定结果”栏内应在学生资助项目处直接勾选(√)。
3.再次宣传引导后,仍坚持放弃的,请将其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情况附在本表背面。
附件2
宜昌市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年级: 班级(专业):
学生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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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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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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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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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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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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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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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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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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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姓名及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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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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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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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或 监护人) 签字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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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核实情况 |
个人申报情况:属实□ 不属实□ 不属实情况说明: 访谈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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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结果 |
□通过评审,公示无异议,可享受学生资助(困难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免学费) 元/学期。 □未通过评审,主要理由为: |
校长签字 学校盖章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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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宜昌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第七类学生。
2.学校、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4.“认定结果”栏内应在学生资助项目处直接勾选(√)。
5.能有力证明第七类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的佐证材料,至少包括如下资料:
(1)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子女:通过比对扶贫信息系统获得证明信息。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优抚对象子女,通过比对退役军人管理信息系统获得证明信息,或者收集优抚证照片。
(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通过比对残疾人信息系统获得证明信息,或收集残疾证照片和户口簿,通过到社区或村委会了解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并盖章证明。
(4)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旱灾、水灾、滑坡、冰雹、飓风等)或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入学就读的学生:通过民政、公安等部门获取有效证明或村(居)委员会开具疫情证明,户口簿资料。
(5)因家庭成员(指学生本人、父母和兄弟姐妹、与其共同生活的祖父祖母、外公外婆)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火灾等导致重伤或死亡)影响入学就读的学生:通过家访获取医院、公安等部门有效证明,户口簿资料和村(居)委员会关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6)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父母离异或失踪、判刑等)影响入学就读的学生:通过家访获取民政、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有效证明和村(居)委员会关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7)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比对民政部门相关信息获得证明信息。
6.各类佐证材料可另附页,粘贴在本表背面或放在表后一并存档。